选委会今天向国会呈交《2012年选举条例(选举程序)》、《2012年选举条例(选民登记)》及《2012年选举条例(邮寄选民)》法定文件,解释选委会日前生效的选举条例细节的修改及新增条文。
简化提名程序
其中,在今年4月30日生效的《2012年选举条例(选举程序)》第3条文加入新的细节,确认提早投票日将在提名日后的7天内或投票前至少3天举行;同时,正式将大选竞选期(提名日至投票日)从原本最少7天延长至11天。
选委会同时简化提名程序,删除原有需提呈3份的第4及4(A)表格的规定。同时,选委会条例阐明,提名人需要来自有关选区的选民方能有效。
在新修正的第6(A1)条例下,选举官将只允许候选人、提名人及附议人到提名地点。
第7(1)条例,则从原有的需要有人以书面方式挑战提名表格,改为官员若发现提名表格有不符就应拒绝接受。
即使选委会在第27条文下新增条例解释“预投选民”的类型,但也允许无法在提早投票日前来投票的民众申请成为邮寄选民。另外,已在《2003年选举条例(邮寄选民)》下成为邮寄选民者,无权参与预投。
选委会也增加第27B条文,规定让选举官来暂时保管预投选票的安全。
在《2012年选举条例(选民登记)》内,选委会也在同一项条例下也加入了对“预投选民”、“缺席选民”及“预先投票”等3个概念的诠释。
其中,选委会在4月25日生效的《2012年选举条例(选民登记)》法定文件指出,选委会将民众可投诉新选民的人数也从原有的最多10人增至20人。
同时也宣布取消选民注册官需要在接受投诉信后,在每个投诉文件上印上官方印章并将A表格副本传回给投诉者的程序。
4月30日生效的《2012年选举条例(邮寄选民)》,则重新定义邮寄选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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