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欺骗罪方面,第一项控状指被告于2011年11月20日在武吉东姑一家餐厅欺骗国家养牛中心公司执行主席拿督斯里莫哈末沙烈,即蓄意答应提供顾问服务,以致后者答应缴付服务费。
另4项控状指被告于2011年11月25日、12月1日及5日,唆使莫哈末沙烈将4张高达175万令吉的支票交付予他,以将部分金额用来贿赂警方,撤销对养牛中心案的调查,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20条文(欺骗及不诚实的引诱移交财物)。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可以被判监不少过1年,但不超过10年、鞭笞及罚款。
17项涉洗黑钱控状
17项涉及洗黑钱的控状则指被告利用本身、妻子苏扎娜(46岁)的几家公司银行户头和支票转账、现金存款及购买汽车等方法洗黑钱,涉案的款项高达175万5000令吉。
被告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资助法令第4(1)(a)条文,一旦罪成,三苏巴林可被判最高5年监禁,或最高500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洗黑钱控状,三苏巴林在2011年11月25日至12月13日期间,利用马来亚银行、兴业银行及联昌银行户头和支票转账,以及购买3辆三菱房车供洗黑钱用途。
其中涉及的公司包括国家养牛中心、国家肉类与牲畜有限公司、真正食品(Real Food)私人有限公司、Awana Sutera旅游有限公司以及三苏巴林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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