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选委会昨日宣布海外公民必须在大选举行前的5年中至少曾回国一次,才有资格投票的条件,是很麻烦的问题,因为海外公民在注册成为邮寄选民前,须先向移民局等查询本身状态。
他指出,联邦宪法赋权所有公民有投票权利,并没限定必须回国一次,因此选委会应无条件让海外公民邮寄投票。
陆兆福今日在行动党总部召开记者指出,选委会不需再等待额外6个月提呈国会修改选举法令,因为1958年选举法令第16(1)条文赋权选委会修改与选举有关的条规。
他说,根据2003年选举条规(邮寄选民),第二部分1(a)条规注明邮寄选民必须是不在籍选民,因此选委会只需修改2002年选举条规(选民注册)内不在籍选民的定义,即把海外公民纳入不在籍选民之内。
“选委会只需在‘不在籍选民’的条规内增多一行句子,或增多一个类别,给在海外定居的公民,让他们也可注册成为不在籍选民,就能邮寄投票。”
他补充,2003年选举条规(邮寄选民),第二部分1(f)条规也注明,选委会随时能够把特定人士纳入成为邮寄选民。
选委会主席丹斯里阿都阿兹是在昨日指出,选委会将研究,是否有必要修改选举法律条文,以让海外投票的措施得以通行。
陆兆福指出,若修改选举法令,需要半年时间,若选举在今年杪举行,就来不及落实海外公民邮寄投票了。
询及是否怀疑选委会在来届大选无意落实,他说,不想向选委会泼冷水,但质疑选委会不应再拖延时间。选委会也应修改及简化注册成为邮寄选民的条规,包括海外公民只能在国会宣布解散及选委会公布选举日期后,才能注册成为邮寄选民的条规。
他指出,选委会也应成立一个特别中心,集中管理海外公民邮寄投票事宜,包括寄出及收集海外公民的选票。
他认为,选委会在同意落实海外公民邮寄投票的同时,也应延长竞选日期至24天,以便有足够的时间让他们邮寄选票。
他呼吁选委会,在制定任何落实的机制前,应举办谘询会向国会议员包括在野党收集意见,及向议员们汇报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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