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民事高庭司法专员瓦兹阿南今日宣读判词时指出,根据《刑事法典》第23(1)(a)条文、《印刷及出版法令》第20条文以及《煽动法令》第11条文,赋予警方权限,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逮捕及扣留祖纳。
他说,祖纳在诉状中指责警方在逮捕他之后辗转前往数个警局,在聆听第一答辩人的供证后,他认为这是可能发生且合法。
他认为,联邦宪法第5(3)条文阐明,警方在采取任何逮捕行动时,都必须跟被逮捕者说明,但这不意味著必须向当事人详细说明有关的罪行。
不过,他指出,警方在充公祖纳的66本《漫画恐惧症》属于合法行动,但扣押有关书籍长达2年而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是不合理及不合法的。
他说,警方在释放祖纳后,却继续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扣押66本漫画和一幅画作,但却没有针对有关书籍采取任何行动。
扣押2年却没行动
“警方不应该在以长达2年的时间来决定要采取什么行动,辩方无法向法庭证明他们扣押漫画的举动是合法的,他们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他指,诉方也成功举证辩方扣押其画作的举动导致他的生活受到影响。为此,他谕令诉方必须归还66本漫画给祖纳,并按照主簿官的估算向祖纳作出赔偿。
祖纳则在这场官司中成功了一半,同时他促请政府除了归还66本《漫画恐惧症》,也应该立撤销对他其馀作品的禁令,并将有关作品全数归还。
祖纳也批评,在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执政下,令社会政治漫画家面对前所未有的压力,而今天的裁决对全国的政治漫画家而言,是一个小小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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