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状是指陈文发和儿子陈康伟在2009年9月28日至2009年12月22日之间,在霹雳和丰一家叫做Perak Industrial Corporation Sdn Bhd的公司,作为该公司的代表或执行人,运用本身职权,没有经过正常手续动用1111万678令吉20仙,触犯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失信),一旦罪成,可被不少过2年或不超过20年监禁,或者罚款或鞭笞。
被告辩护律师拿督哲拉戈梅斯今日提出论点,第一是他作为律师,向警方要求会见他的当事人(被告)不获批准,这点有违联邦宪法第5章。
第2是向警方投报的正是被告的弟弟(第二被告的叔叔),他们目前还有一宗民事诉讼案在进行中,排在本月15日审讯。
“当局在涉及互相利益的问题还未清楚之前,就根据该名弟弟的投报,转为商业罪案处理和提控,有互相抵触之嫌;第3是这事件在2009年,为何到了2012年才突然转成商业罪案来调查和提控?”
9月27日过堂
不过,法官最后还是择定9月27日正式过堂。多名来自武吉阿曼警察总部多名反商业罪案组官员也出现在法庭聆听审讯。主控官是来自布城的副检察司赛益法祖。
来自布城的主控官赛益法祖副检察司认为,此事件涉及的数额很大,因此要求担保金应该每人以100万令吉担保,但法官聆听主控和辩方律师陈词后,批准被告父子每人以80万令吉和一人担保外出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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