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高财德(47岁,译音,酒店业者)今日上午在哥打丁宜地庭面控。被告是Let Seng企业有限公司董事,他因经营这间没有获得钱币兑换执照的公司,面对上述提控。
被告和该公司各面对一项控状,其中,被告面对的控状,是指他在边佳兰泗湾岛经营的LetSeng企业有限公司,不获《2011年钱币服务商业法令》第7条文下持有的钱币兑换执照,却在今年6月13日,下午约2时25分,进行非法钱币兑换服务,抵触相同法典第4(1)条文,并可在第4(4)条文下被判。
控状指出,事发时,被告是该公司董事,因此抵触该法令第80条文,并可在第4(2)条文下被判判,在第4(4)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0年,或两者兼施。
曾被控非法汇款到国外
另一控状则是针对Let Seng企业有限公司,指该公司在相同时间与地点,触犯相同法令。
被告今日出庭时不认罪,承审地庭法官莎拉娃蒂批准被告以3万令吉,并由一名担保人保外,被告最终由一名男性友人保释出外。
国家银行主控官利端峇峇副检察司说,被告是《2011年钱币服务商业法令》的首名被控者。
他表示,被告曾在今年1月31日,因抵触《1998年钱币兑换法令》,非法汇款到国外而被控,被告首度面控便认罪,当时被罚款60万令吉,并被吊销钱币兑换商执照。此案另一主控官为莫哈末哈兹,被告代表律师为梅农,案定9月21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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