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斯米今日发表文告表示,在儿童权利公约(CRC)下,儿童的弱势包括,即儿童基于身理和心智上的不成熟,必须获得保护和特别照顾,包括适当的法律保护。
“该判决让人质疑,在涉及强奸未成年孩童的案件中,这些孩童的权利、保护和权益,以及他们的前景是否已经或将会继续获得捍卫和保护。”
自愿不能成理由
他续说,法庭的轻判,也让人担心可能会向犯人传达错误讯息,进而无法就强奸未成年少女的案件起得防范作用。
他表示,虽然这并非第一次首犯强奸未成年少女的年轻犯人获轻判的案例,但人权委员会对于“受害者自愿发生性行为”的论点,被视为轻判的理由之一感到惊讶。
“刑事法典阐明,儿童可能缺乏成熟,去判断给予真正的认可或因受影响而给予的认可,就如法令阐明,不论受害者认可与否,禁止与16岁以下的少女发生性行为。”
忧受害者身份曝光
此外,人权委员会也严厉看待犯人的名字被公开,并可能导致受害者身份因而曝光一事。
哈斯米说,在儿童权利公约第19和34事项下,保护儿童最大的利益是,在类似案件中,保护受害者身份、安全和福利应被视为最重要的事务。
“政府必须保护儿童免于遭受性侵害和性虐待,包括如儿童权利公约第39事项下,采取适当举动,让受害者康复并融入社会,以确保其健康、自尊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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