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苏巴林是于9月10日入禀高庭,指总检察署对他作出恶意的指控,要求撤销其22项欺诈和洗黑钱控状。
他在申请撤销书中指出,他并没有要贿赂警方,也没遵从国家养牛中心主席拿督莫哈末沙烈的指示,把钱交给正在调查国家养牛中心弊案的警官。
吉隆坡地庭是于6月29日批准控方的申请,让三苏巴林的欺骗和洗黑钱案件共22项控状进行联合审讯。
在欺骗罪方面,第一项控状指被告于2011年11月20日在武吉东姑一家餐厅内,欺骗国家养牛中心公司执行主席拿督斯里莫哈末沙烈,即蓄意答应提供顾问服务,以致后者答应缴付服务费。
另4项控状指被告于2011年11月25日、12月1日及5日,唆使莫哈末沙烈将4张高达175万令吉的支票交付予他,以将部分金额用来贿赂警方,撤销对养牛中心案的调查,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20条文(欺骗及不诚实的引诱移交财物)。
另17项涉及洗黑钱的控状则指被告利用本身、妻子苏扎娜(46岁)的几家公司银行户头和支票转账、现金存款及购买汽车等方法洗黑钱,涉案的款项高达175万5000令吉。
被告也被控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资助法令第4(1)(a)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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