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案由内政部副部长拿督阿布瑟曼提呈,法案阐明,那些与大马签署引渡协议的国家,其国民一旦在大马犯法且被判坐牢后,内政部长有权发出指示,将这些国外囚犯转移回国。
法案指出,一旦部长发出这项指示,将是最后的决定,不得通过任何法律程序提出挑战,除非部长本身发出另一项指示,撤销之前的指示。
法案说,国际囚犯被移至特定国家,必须符合特定条件,他必须是有关国家的国民,并与该国社区拥有联系。
意即该名囚犯在大马被定罪及判罚坐牢之前是居住在特定国家、其父母、祖父祖母或子女居住在该国,或其丈夫及妻子居住在该国家。
部长有权拒绝转移
此外,如果大马国民在这些国家犯法且被定罪,他们也同样可以被转移回大马。
法案指出,在特定情况下,部长有权拒绝这项转移申请,包括:
1.该名囚犯被判死刑;
2.该项转移将危害到大马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及公众利益;
3.这项转移会造成大马面对更高的财务负担;
4.这项转移抵触大马其他的法律条文。
与此同时,囚犯所面对的裁决,必须是一项已不在任何法庭或仲裁庭上诉的案件,有关的转移指示才可生效。
此外,被定罪的行为,在大马及相关国家,都必须同样属于犯法的罪行。
如果大马有意将一名外国囚犯转移回国,部长必须联络该国,传达大马这方面意愿,要求该国给予初步说明,包括如何处置这些囚犯。
那些大马籍囚犯被转移回国后,将根据大马法律继续服刑。
这项法令并不阻止大马籍囚犯被转移回国后,继续在被定罪的国家申请宽赦、暂缓刑罚或减轻刑罚。
如果这些国家决定宽赦、暂缓或减轻该名囚犯的刑罚,并通知大马政府,内政部长必须执行这项决定。
这项法令也同样不阻止外国囚犯被团移后,继续向大马申请宽赦、暂缓及减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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