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也规定,发展商必需在交屋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分层地契转名手续。
《分层地契修正案》则由环境部副部长丹斯里佐瑟古禄提呈,这项法案是与《分层地契管理法案》一起提呈,以保障屋主的权益。
《分层地契管理法案》是由房地部长拿督斯里曹智雄提呈。这2项法案也是为了杜绝发展商拖欠分层地契所引发的问题。
《分层地契修正案》也修改之前的条文,在未来购买分层地契房屋的购屋者一旦获得发展商发出的“空置管有权”,就可以迁入有关住屋。发展商也必须向土地局提出发出分层地契的申请。这项法案也纳入新条文,落实分层地契电脑化的登记工作。
《分层地契管理法案》阐明,政府将成立一个分层地契仲裁庭,专门处理地契纠纷。
法案指出,为了成立这个仲裁庭,部长必须从司法人员当中,委任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不少过20名司法成员,执行仲裁庭任务。这个仲裁庭有权审理任何索偿不超过25万令吉的分层地契纠纷。为了避免疑虑,《1953年时间限制法令》在这项审讯中并不适用。
有权入禀仲裁庭的人士,包括发展商、购屋者、业主(包括原本的业主)、管理机构、代理,以及仲裁庭所允许的人士。
这2项法案,预料会对国内房地产发展业带来巨大效应,因为在政府缩短批发分层地契的时间,即从170个工作天减少至少于100个工作天之后,延迟发出分层地契的问题将能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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