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封通告是由政府首席秘书拿督斯里阿里韩沙签名发出,以取代1984年3月1日及1986年6月11日的通告。
避免私人公司资助
根据该通告,涉及的官员必须遵守拥有足够钱财能力的条件,才能前往外国。
官员也必须确保其外国行,并非由个别人士或私人公司资助,以致闹争议,例如该出国官员是办私事多于重视公务,或是由私事凌驾于公务之上。
对于经常往返邻国的官员,也必须通过政府官员出国进行私人事务申请表格,提出申请。
那些正在国内或国外进行全薪假期进修课程的官员,则只需要获得学院的学术主任的书信批准,并通知部门主任及政府官员服务主任作记录。
政府官员也不准许前往任何被禁止的国家,除非获得内政部及政府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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