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我国联邦宪法多项条文阐明伊斯兰教的地位,联邦法庭的判决也承认其地位,这与政教分离的美国、印度等国家不同。
“根据国家历史,马来西亚是依据马来苏丹年代的伊斯兰政府模式成立,而马来统治者则是各州属的伊斯兰教首长。”
纳兹里今日在国会问答环结回答行动党森美兰区国会议员约翰芬南迪时,如是表示。
伊教是官方宗教
他表示,联邦宪法第3(1)条文阐明,伊斯兰教是大马的官方宗教,同时宪法其他条文也保障伊斯兰教的官方宗教地位。
“例如联邦宪法第11(4)条文阐明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可以管制或限制向穆斯林传教,以及第12(2)条文阐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有权成立伊斯兰教育机构协助宣扬宗教,并为此拨款。”
他表示,这还包括了宪法第121(1A)条文阐明民事法庭无权审理伊斯兰法庭权限内的任何案件。
约翰芬南迪在附加提问时质问,我国有3名前首相东姑阿都拉曼、敦拉萨和敦胡先翁皆曾提到我国是世俗国,且法律是根据英国普通法。
对此,纳兹里则表示,“我无法证实你上述所说的真伪,若要回答也只能凭个人印象回答。但这是国会,我没有骗人,根据上述证据,大马确实不曾被宣判为世俗国。”
宪法没提世俗国
“世俗国如美国、印度、土耳其并不会在联邦宪法阐明官方宗教,他们是政教分离的,国民自由信仰任何宗教,同时宗教被视为个人选择。况且,我国联邦宪法并未提到任何‘世俗国’字眼。”
此外,纳兹里指出,伊斯兰教的官方宗教地位也受到联邦法院承认。在2007年LinaJoy案下判时,当时的首席大法官敦阿末费鲁兹引述1988年仄奥玛仄苏案件判决指出,伊斯兰不仅仅是教条和仪式的集合体,同时也是完整的生活方式,范围涵盖公私领域的律法、政治、经济、宗教等。
“政府了解到法庭在判决仄奥玛仄苏案时,不曾宣判我国是个世俗国家,但根据联邦宪法第162条文,我国依然采纳世俗法。”
他表示,联邦宪法第162条文中提及独立前所制定的法律,所使用字眼也是“现存法令”而非“世俗法令”。
他强调,根据仄奥玛仄苏案的判决,法律清楚显示,我国不曾被宣判为世俗国。
林吉祥:2任首相曾表明世俗国
民主行动党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指出,尽管大马联邦宪法中没有出现“世俗国”的字眼,但是我国多份制宪文献都清楚阐明大马是世俗国。
他说,我国第一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及第三任首相敦胡先翁,都曾表明大马是世俗国。
“对于纳兹里不知道2名前首相的世俗国立场,令人感到惊讶。”
林吉祥今日在国会下议院参与财政预算案委员会阶段辩论时,引述英文《星报》1983年的报导、“李特制宪委员会”(Reid Commission)报告,以及“科博特委员会”(Cobbold Commission)报告,对纳兹里指大马不曾宣称是世俗国的谈话,做出反驳。
“根据马来亚独立前,草拟联邦宪法的‘李特制宪委员会’报告,以及马来西亚成立时确认沙巴及砂拉越是否加入大马的‘科博特委员会’报告,都是清楚表明,大马是世俗国。”
他指出,“李特制宪委员会”报告是大马联邦宪法的基础,而“科博特委员会”则是英国及马来亚政府对沙巴及砂拉越加入马来西亚的一项保证,当时在该委员会中的马来亚代表,包括时任外交部长嘉沙里沙菲益及槟城首席部长王保尼。
敦马纳吉也在场
“虽然‘世俗国’没有出现在联邦宪法中,不表示大马就不是世俗国。”
林吉祥指出,在1983年2月8日,当国父东姑阿都拉曼庆祝80岁生日,他在所有的联邦部长面前表明,大马是世俗国,同时伊斯兰教是大马的官方宗教。
他说,在这项生日庆典上,出席者包括时任首相敦马哈迪及当时的彭亨州务大臣拿督斯里纳吉。
林吉祥表示,在2月9日的《星报》封面报导,引述东姑的谈话说:“别让大马变成伊斯兰国。”
他表示,2周后,另一名前首相敦胡先翁在回应时,也赞同东姑的这项立场,表明大马是世俗国。
他说,以上的证据,都证明大马是世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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