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佛青对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在国会答辩时,对我国是否是世俗国而给予否定,深表遗憾及极力反对。马佛青不解纳兹里在否定大马世俗国的同时,是否隐喻大马是以宗教立国。马佛青希望政府对大马目前的立国定位,依据建国契约及联邦宪法,给予明确立场。
“我们的先辈,通过联盟在争取独立的过程中,对联邦宪法的一致建议,已明显地达致联邦不是以宗教建国的契约。他们只是规定伊斯兰教是国家的官方宗教。”
联邦宪法第3(1)条款规定“伊斯兰教是联邦的宗教;但是其他宗教可以在联邦的任何地方安宁与和谐地奉行”。
马佛青在文告中指,当李特制定宪法权委会(Reid Commission)草拟马来亚联邦宪法时,他们考量过是否需在宪法中加入伊斯兰教是国家的宗教。
“制宪权委会在其报告中说:根据现存的普世协议,在加入如此条款同时,须表明它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影响非穆斯林民权。联盟提呈的备忘录言明——‘伊斯兰教是马来亚的宗教。这项原则的遵守不得使非穆斯林无法信仰及奉行他们的宗教。它不意味国家不是世俗国。’”
马佛青也引述《马来西亚宪法:1957-1977年之发展》一书里发表的文章〈回教在马来西亚宪法中的地位〉,其该书曾提及,制定联邦宪法第三条款的过程简史证明了加入“伊斯兰教是联邦的宗教”的关键,乃是由于联盟政党的一致建议,而且伊斯兰教作为联邦的官方宗教主要是为了礼仪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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