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纳兹里却坚称,修法取消法官酌情权的决定不变。
该代表团发言人陈丽燕表示,直接取消法官酌情权,无助于解决未成年少女强奸案的问题。
她说,39个参与联署的妇女团体及非政府组织都认同,对于与未成少女发生性关系的法定强奸案(Statutory Rape),应设立一个刑罚谘询局,或直接拟定正式的刑罚指南,让法官能做出更正确的判决。
这支代表团由妇女援助组织、妇女改变中心、雪兰莪社区醒觉协会、律师公会等39个团体组成。
她向纳兹里提呈备忘录后,在大山脚国会议员章瑛及峇当沙隆国会议员南茜苏克里陪同下向记者指出,对于法律强奸案的问题,许多法官会轻判被告,往往都是因为有关的性行为是在获得未成年少女的同意下进行。
“不幸的是,目前我们没有一套刑罚指南,让法官衡量刑罚的轻重。”
陈丽燕说,在其他国家,法官在审理法定强奸案时,往往会有一套指南,以做出公正的判决,该指南需考虑到数项因素,包括被告与受害者的年轻差距、受害者的同意程度、是否有强迫及威胁成份、是否有阻止报警、双方之间的关系、被告的成熟度。
可是,纳兹里却认为,取消法官的酌情权并无不妥,因为法官的酌情权本来就是国会所赋予。“我们可以赋予他们权力,也可以废除他们的权力。”
他说,法官的裁量权是由法律所赋予,而国会议员正是我国的立法者,因此当特定法律出现判刑诠释冲突时,就应该交回给立法者厘清一切。
冀设判刑委会
他认为,应该由政府来决定司法的准绳,而政府先在比较关注判刑太轻的问题。“一些组织更关注年轻犯罪者问题,我有向他们建议,若认同应该合法化青少年性行为,可以去推动。”
他强调,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典第376条文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少女,并未阐明要保护年轻的犯罪者。
纳兹里指出,将在下届国会提呈修正刑事法典第376条文和刑事程序法典第294(1)条文,并希望能尽快完成,以成立判刑委员会。之前发生2宗被告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却遭轻判的案例后,社会上普遍出现2种不同的意见,部份妇女团体认为,应该取消法官的酌情权,以免轻判强奸犯的事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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