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修改第6条文指出,一旦电影发展机构及电影局合并,将扩大电影发展机构权限,以及增加该机构的功能。
电影发展机构的新功能,包括必须为政府的政策及政绩,录制成为宣传影片、录制新闻报导,以及存档。
这项法案是由新闻、通讯、艺术及文化部副部长拿督佐瑟沙朗提呈国会下议院。法案阐明,政府若认为有需要,可以取出这些旧资料,以作为教育、宣传、文化、艺术等用途。
此外,电影发展机构也有责任通过提供贷款、投资或任何财务形式的援助,参与电影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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