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在宣读其判词时说,这篇刊于峇东埔补选前,即2008年8月25日的新闻,是带有恶意中伤意味。“基于起诉人(卡巴星)是民联领袖,加上文章刊登时机,可被视为破坏补选的结果。”
该文章由该报当时的新闻编辑祖基菲里加里尔编撰,错误引述卡巴星的谈话,题为“行动党受促勿燃烧马来人的感受”。
该文是根据该党在2008年的代表大会,卡巴星的讲词重点所写,但撰稿人有意将卡巴星的谈话扭曲成该党反对伊斯兰教作为大马官方宗教。
在此案开审时,法庭发现撰稿人当时根本没有出现在代表大会上。而且祖基菲里在答辩时指出,他以为“拒绝伊斯兰国”和“拒绝伊斯兰教为官方宗教”是同一回事。
法官认为,卡巴星获5万令吉的赔偿是合理的,并对前锋报加以每年4%利息,以及需要负责2万令吉堂费。不过她拒绝卡巴星要求法庭加重惩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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