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殿下认为,“阿拉”是一个圣洁的字眼,除了伊斯兰教,其他宗教不得使用这个字眼。
他说,这也是在2010年2月18日发出的宗教裁决,并已在宪报上颁布。
米斯里指出,当“阿拉”字眼争议在三年前第一次出现时,殿下就已经发出这道御令,禁止其他宗教使用“阿拉”字眼。
藐视御令受对付
“但是却有一些人轻视殿下的这道御令,令殿下非常遗憾,殿下必须再次发出同样的一道御令。”
他说,对于槟城首席部长林冠英要求政府允许非穆斯林允许使用“阿拉”字眼的作法,苏丹感到震惊及遗憾。
他表示,苏丹也指示雪州宗教理事会及雪州宗教局采取严厉的行动,任何人士无论是穆斯林或非穆斯林,如果还质疑或藐视这道御令,他们将会在雪州现有的法律下受到对付。
他说,雪兰莪州议会在1988年4月通过非伊斯兰宗教(对伊斯兰群体的宪法管制)条例,管制“阿拉”字眼的使用。
米斯里说,该条例第9条文明显阐明,禁止非穆斯林,在宗教活动中使用“阿拉”字眼。
“殿下也指示,非穆斯林不要介入伊斯兰教的事务,避免引起国内种族之间的仇恨及误解。”
他说,苏丹也表明,任何政治人物不应该利用伊斯兰教作为廉价的政治资本,因为这样将会导致国内各宗教人民之间的仇恨。
他指出,对于这项宗教裁决的详细说明及关于“阿拉”字眼的雪兰莪州法律条文,公众可浏览雪伊斯兰教理事会网站(www.mais.gov.my)。
伊党:非穆斯林可用“阿拉”
雪州苏丹今日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但民联今日表明立场,表示伊斯兰不阻止非穆斯林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阿拉”字眼,即使没根据古兰经的原意。
尽管雪州苏丹今日下达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的禁令,但是伊斯兰党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从伊斯兰教义解释,非穆斯林是可以使用这个字眼。
他说,“阿拉”是必须按照古兰经用语,没有其他语文可以正确翻译这个字眼。
他今日在出席民联最高理事会会议后,力挺非穆斯林可以使用阿拉字眼,强调该党在2010年1月4日就表明这个说法,至今没有改变。不过,他提醒其他人不能错误使用“阿拉”字眼误导穆斯林。
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在今年的元旦献词时呼吁联邦政府允许马来文圣经使用“阿拉”字眼,引起许多穆斯林不满,伊党当时坚持基督徒不应在圣经中使用“阿拉”字眼,因为这不能表达原文“上帝”的意思。
该党今日口风一转力挺非穆斯林可使用“阿拉”字眼,但是针对东马人的马来版圣经是否可以使用这个字眼,哈迪避谈表示这需交由政府决定。询及民联是否有违背了雪州苏丹的决定,哈迪阿旺坚持其文告立场。
丹州不禁止使用
另一方面,丹州大臣拿督聂阿兹同意非穆斯林,包括他们的领袖可以使用“阿拉”字眼,虽然这是穆斯林的专用术语。
他续称,此举是让更多非穆斯林认识真正的伊斯兰教义。
聂阿兹今日是在颁发市议员委任状后对记者说:“我认为我们需要给空间予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因为这是让伊斯兰接近非穆斯林的一种方式。”
牧师指不能套用在非穆斯
非穆斯林是受联邦宪法保护而非伊斯兰法,因此非穆斯林是否可使用“阿拉”字眼课题,最终还是需要回到联邦宪法的精神之下。
雪州宗教理事会今日代表雪州苏丹,宣布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
马来西亚天主教《先驱报》主编劳伦斯牧师针对这项宣布表示,雪州宗教理事会是受制于伊斯兰法,但伊斯兰法并不能套用在非穆斯林身上。
他表示,该会有特权可以发出禁令,可是非穆斯林是受联邦宪法保护及受制于其他法律。
天主教周刊《先锋报》在4年前,曾因为在刊物内使用“阿拉”字眼而遭内政部长及政府发出禁止使用有关字眼的命令,有关媒体后来入禀法庭挑战禁令。
2009年12月31日,吉隆坡高庭裁决《先锋报》可使用“阿拉”字眼,内政部随后向法庭上诉,要求暂缓执行庭令。
劳伦斯牧师表示,为了避免争议,《先驱报》目前已不采用“阿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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