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表律师嘉哈柏丁告知法庭,其当事人昨天已经缴付了97万7560令吉的罚款。
地庭法官罗兹拉于去年12月28日下判后,被告即刻向法庭申请暂缓被告的刑期及罚款,但法官鉴于被告并没有任何特殊理由获得暂缓刑罚而驳回申请,阿都甘尼也于当天被送往监狱服刑。
原是巫统区部青年团主席兼安邦再也市议会工程招标委员会委员之一的阿都甘尼,他涉嫌废料处理业者所缴付的21万令吉贿款,于2009年5月26日指控,但他否认有罪。
阿都甘尼总共面对10项控状。第1项至第9项控状指出,时任安邦再也市议员兼招标委员会成员的被告是于2006年8月4日至2007年3月31日之间傍晚6时至9时,各别在迪沙班登的一间餐馆及一个单位,接受废物处理业者阿都拉曼所缴付的介于1万零189令吉至2万4189令吉的贿金。
控状显示,被告接受有关贿金,主要是为了协助关贿金,主要是为了协助后者标得在福全山庄及黄金花园收取固体废料服务的工程,以及获得清理阳光花园地区的工程。
第10项控状则显示,被告于2006年5月1日在班登再也,以安邦再也市议员兼招标委员会成员的身份接受贿金,即被告在遴选Lembah Rimbun私人有限公司成为Dwisakti Mewah私人有限公司的小承办商时,从中获取利益。
控状指出,被告接受酬劳是为了协助Dwisakti Mewah有限公司从安邦市议会手中,获得在班登英达镇地区销毁固体废料的工程。
上述控状使得被告抵触1997年反贪污法令11(a)条文,并可在16条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被告将面对监禁不少过14天及不超过20年,以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的刑罚。
要看最快最熱資訊,請來Follow我們 《東方日報》WhatsApp Channe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