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审法官拿督札雷哈裁决,该项依据《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48(C)条文发出的通知书是无效、滥用权力,不应该发出给律师拉蒂花和姆尼。“我看不到任何逻辑而向申请人(2律师)发出通令以录取口供,他们只代表他们的当事人。”
札雷哈认为,这是一个恐吓行为,是反贪会官员企图从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得到讯息。
因此,法庭批准了拉蒂花和姆尼其中3项要求,即取消通令、宣布志期2012年3月19日的通令无效,以及反贪会官员没有权力录取代表律师的口供。
不过,高庭不批准申请人的索偿。
拉蒂花和姆尼是被控欺骗国家养牛中心主席拿督斯里沙烈的商人拿督三苏峇林的代表律师。
他们去年3月19日陪同当事人三苏峇林前往反贪会录取口供,结果收到反贪会的通知书,要求他们在3月23日到反贪会总部,协助调查养牛中心弊案。
《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48(C)条文称,若未能遵守通知书的指示,将可在第69条文下面对最高1万令吉罚款或最高监禁两年,或两者兼施。
2名律师认为反贪会所发出通知书不合法,违反联邦宪第5(2)条文,因此入禀法庭提出司法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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