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涵盖佛教、基督教、兴都教、锡克教及道教的咨询理事会认为,宪法第11条文保障大马人的信仰自由,第11(3)条文也阐明各宗教有权自己管理宗教事务。
“任何人要是淡化联邦宪法所保障的宗教权利将被视为诋毁我国至高无上的法律。”
他们今日在一篇文告中说,穆斯林应停止企图影响非穆斯林宗教活动的行动。因为这是抵触宪法。这种不健康的做法,将导致不必要的社会反弹及挑起紧张的情绪。
雪州宗教理事会最近发出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的命令。五大宗教认为,该会的命令已被视为向非穆斯林发出禁令。此举已被视为一个伊斯兰理事会向非穆斯林发出禁令,包括有意要控制非穆斯林的宗教活动。
“联邦宪法清楚保障个人宗教自由及管理宗教事务的自主权。联邦宪法第11(4)条文也允许各州制定法律约束其他宗教徒向穆斯林宣教。不过,却没有联邦或州属法律规定穆斯林团体不能向非穆斯林发出禁令。”
不过,他们认为,任何与联邦宪法相抵触的法令,根据联邦宪法第4条文,任何抵触宪法的法令将被视为无效。
“联邦宪法内只有第11(4)条文,限制非穆斯林不能向穆斯林传教,但是没有限制非穆斯林宗教活动。换言之,非穆斯林可自由进行及管理宗教事务。”
伊教为联邦宗教
在《先驱报》课题中,高庭已阐明统治者或州元首不能管制其他宗教,而非伊斯兰教在联邦宪法第11(3)条文下,是由各自的宗教团体管理。
他们说,要是统治者或州元首的决定影响非伊斯兰教,那么它可以被视为是违宪的。同样的,那些与第11(4)条文相抵触的法令被制定后也会被视为违宪。
五大宗教理事会也对前首席大法官敦阿末法鲁斯日前指非穆斯林不能使用“阿拉”字眼,因宪法阐明10个州已规定这个字眼只能由穆斯林使用而已感到不解。
“我们不理解前首席大法官为何没发现10州所制定的法令是不能超越宪法第11(4)条文,有关条文只限非穆斯林向穆斯林传教,也没禁止宗教团体向信徒们传教。”
理事会对宪法第3条文规定伊斯兰教是联邦宗教没有异议,但他们认为这段话必须与后面一段同读,即“其他宗教可以在国内安宁与和谐中奉行。”
宪法第3(4)条文阐明,这个条文不得减损宪法其他条文,意味著它不影响宪法其他条文。
他们也引述1988年首席大法官敦沙烈阿巴斯在仄奥玛案中的判词内容,指规定伊斯兰为联邦宗教是为了在官方场合能以伊斯兰方式进行,例如国家元首受封、独立日及其他相关仪式。
“统治者已接受这个解释,因此根据宪法第3条文伊斯兰是联邦宗教。最高法院确认我国的法律是世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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