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早前驳回雪州水供公司的修改诉状申请,以加入两项收费选项,作为计算赔偿的基本。
五司还包括东马大法官丹斯里里察玛拉尊、上诉庭法官拿督哈欣尤索夫、拿督阿末玛洛以及拿督再农阿里。
高庭于去年5月29日,批准雪州水供公司修改诉状,把向雪兰莪州政府索偿的数额从4亿7164万2916令吉增至10亿5420万8382令吉。
劳勿斯表示,联邦法院与高庭意见一致,即修改诉状并不会影响诉讼的性质。
联邦法院五司也指示雪州政府及联邦政府,分别缴付2万及1万令吉的堂费给雪州水供公司。
此案已择定于7月1日至4日以及8日至10日,在吉隆坡高庭展开审讯。
雪州水供公司于2009年11月10日入禀高庭,就雪州政府拒绝让公司调高水费一事提出诉讼,雪州政府尔后将联邦政府列为诉讼第三方。
雪州水供公司声称,根据签署的特许经营权合约赔偿,公司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应获得10亿5420万8382令吉赔偿。
根据原有诉状,起诉人原本只要求雪兰莪州政府赔偿该公司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应该获得的4亿7164万2916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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