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哈玛在宣誓书中指出,《安全罪行法令》违反《联邦宪法》第149条款、申请人不应在有关法令下被逮捕及扣留、答辩人逮捕及扣留申请人的行动存有恶意,以及答辩人并非为了调查案件而逮捕及扣留申请人。
曾被指协助基地首脑奥沙马研发生化武器的吉隆坡大使路法庭食堂业者雅兹苏法阿(49岁)及女性友人哈丽玛(52岁)于2月8日中午被带上安邦推事庭面控。至于在相同法令下被捕的希尔米(33岁),则是雅兹的员工,他当时并未面控,而是被延扣。
被控鼓吹暴力
雅兹被指在2012年8月1日至20日,早上8时30分至10时30分之间,于雪兰莪武吉安邦花园珍珠2路,门牌DL11号一间住家,鼓吹暴力行为,触犯刑事法典130G(a)条文。哈丽玛也在事法典130G(a)条文下被控,并与刑事法典109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30年及罚款。哈丽玛则被指控合谋,意图鼓吹暴力行为和散播特定思识形态。
武吉安曼反恐组于2月7日,在大使路法庭食堂逮捕雅兹及希尔米,哈丽玛则在加影住家被捕。
拉哈玛强调,《安全罪行法令》违反《联邦宪法》第149条款,该法令第4(5)条文也违反联邦宪法第8条款。她也说,申请人是基于本身的政治理念以及宗教信仰,而在《安全罪行法令》下被逮捕,这已抵触该法令的第4(3)条文以及联邦宪法第11条款。
拉哈玛说,警方在逮捕希尔米后,并未向其说明逮捕原因,已抵触该法令的第4(2)条文。
希尔米养母:警方劝转为污点证人
大使路法庭食堂员工希尔米养母拉哈玛指出,警方曾要求她劝告希尔米俯首认罪,并成为警方证人指正被控涉及鼓吹暴力行为的雅兹及哈丽玛。
拉哈玛在希尔米遭到逮捕后,曾与律师一起前往增江警局扣留所要求与希尔米见面,但警方却拒绝让希尔米接触律师,但要求拉哈玛移至双溪毛糯警局与该案查案官见面。
她在宣誓书中指出,抵达双溪毛糯警局后,曾要求在律师的陪同下与希尔米会面,但阿查万警长却要求拉哈玛先接受询问,同时也拒绝其代表律师陪同。
拉哈玛表示,本身曾反对单独接受询问,并强调有权要求律师陪同,惟遭到阿查万所拒绝。
她指,基于担忧最终可能无法见到希尔米,她唯有单独接受询问,而当时除了阿查万,现场还有另一名并未自我介绍的警员。
“阿查万警长告知,警方有意让希尔米转为雅兹案的警方证人,而他与我见面的目的是希望我劝告申请人答应成为警方证人。”
罪成可判监97年
拉哈玛说,阿查万曾告诉她,希尔米所面对的4项控状是非常严重的,更有3名证人可证实希尔米有罪,因此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97年及罚款,惟希尔米却只是保持沉默。
她表示,阿查万甚至告诉她,倘若希尔米愿意成为警方证人则将获释,而她本身对于阿查万的询问也感到不舒服。
她指出,本身在2月15日早上11时抵达警局扣留所,而在与希尔米见面前,阿查万告知,雅兹曾计划安排希尔米前往菲律宾南部以进行恐怖活动。
“他说,若申请人愿意成为警方证人,他将在吹哨者法令下受到保护,除了在出庭供证时身份受保密,之后也将获得新的身份,申请人及家人也可获得保障。”
拉哈玛也在宣誓书中指出,阿查万也劝告她勿继续聘请“人民之声”的律师,因为有关律师倾向支持雅兹,“将很难赢得官司”。
她指,本身是在阿查万以及另3名警官的监视下与希尔米见面,这令她备受压力,因而被迫假装劝告希尔米答应警方的要求。
“我和申请人见面时,明显他是无罪的,也不愿认罪,他坚持要在法庭上面控,同时也希望委任我的律师代表他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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