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共有17名被告,除了上述15人外,其中一人已去世,另一人则在提呈陈情书后获释。
承审地庭法官嘉吉星是今午做出这项裁决。
15人被控在2007年11月10日下午1时至4时,于吉隆坡市中心不同地点,包括国家清真寺、拉惹劳勿路、国家皇宫等地,参与非法集会。
其中,蔡添强与莫哈末沙布是在刑事法典第143条文和交替控状警察法令第27(5A)条文下被控,最高刑罚是监禁半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至于其他被告也面对另一项控状,即在刑事法典第145条文和交替控状警察法令第27(4)条文下被控,罪名是不遵从警方指示解散集会,最高刑罚是监禁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地庭原本在2010年11月裁决,2007年净选盟的选举改革大集会是一场和平集会,因此所有被告的非法集会罪名都不成立。
但是,高庭却于去年3月1日批准控方的上诉而推翻地庭裁决,并宣判15被告表面罪名成立,必须出庭答辩。
接著,15人入禀上诉庭,要求推翻高庭裁决的案件,但是被驳回,必须回到地庭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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