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女被告也被指曾发出两封信函,要求位于城中城分行的马来亚银行,转移15万353令吉83仙。
女被告因而被指抵触了刑事法典第420(欺骗)条文,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10年及鞭笞以及罚款。
冒签79张支票
同时,善西达再兰也被指在同一地点及同一时间,冒用大马大道局福利组织秘书的签名,从不同银行发出79张支票,每张支票的款额都不同。
在此罪行下,女被告被指抵触了刑事法典第467(伪造文件)条文,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20年及罚款。
没有聘请代表律师的女被告得知自己的控状后,当场泪如雨下。
审理此案的法官诺哈雅蒂允许善西达再兰以20万令吉另加一名担保人,保释外出,并定下一个过堂日期为4月30日。女被告必须交出国际护照,并且必须每月的首周到警局报到。此案的主控官是卡玛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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