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高庭法官拿督扎丽哈是批准申请人的司法审核申请时,如此指出。
成功书店是在去年6月18日连同该公司经营与销售部副经理史提芬和分店经理聂莱娜,向高庭入禀司法审核申请,要求高庭检讨和撤销联邦直辖区宗教局5月23日上门抄没《阿拉、自由与爱情》的决定。
此外,3造也要求高庭撤销该局逮捕与提控聂莱娜的决定。
高庭也裁定,联邦直辖区宗教局在5月23日当天的行动无效,因为该局是在内政部援引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将《阿拉、自由与爱情》列为禁书前,就展开一连串搜查和充公行动。扎丽哈说,联邦直辖区宗教局在抄没书籍前,当局并未发出禁令,而内政部是在3周后才宣布将之列为禁书。
申请人代表律师罗斯里在庭外表示,联邦直辖区宗教局应撤销对聂莱娜的控状,因该局的举动已抵触联邦宪法第7条款。
联邦宪法第7(1)条款阐明,无人可因其过去、在当时法律下所不能被惩罚的行为或疏漏,而受惩罚;无人应当为过去所犯的罪行而被施以当时法律规定之外的更重刑罚。
聂莱娜是于去年6月19日在伊斯兰法庭被控,指她于5月23日晚上8时41分至9时45分期间,在谷中城的博德斯分店分销及出售该本违反伊斯兰教义的书籍,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3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申请人将联邦直辖区宗教局、内政部长拿督斯里希山慕丁以及掌管伊斯兰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加米尔为答辩人。
希山慕丁曾在一份志期9月5日的宣誓书中声称,即使内政部尚未正式将《阿拉、自由与爱情》列为禁书,宗教局也有权充公具有争议的伊斯兰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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