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入禀书中,要求联邦法院宣布雪州1995年伊斯兰刑事条款第16条文无效。
根据雪州1995年伊斯兰刑事条款第16条文,任何人若印刷、刊登、生产、记录、传播或拥有任何与伊斯兰法律对立的书本或文件,是一项罪行,并将被罚款不超过3000令吉或最高2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主审五司包括上诉庭主席丹斯里劳勿斯、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祖基菲里、东马大法官丹斯里理查及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阿都哈密。
联邦法院也允许联邦政府申请介入此案,因为此案涉及宪法及其他联邦法律。
ZI Publications有限公司及董事莫哈末依兹拉是根据联邦宪法第4(3)及第4条文和联邦宪法第128(1)(a)条文,直接向联邦法院入禀申请,并把雪州政府列为答辩人。申请人要求联邦法院宣布雪州1995年伊斯兰刑事条款第16条文无效。
要看最快最熱資訊,請來Follow我們 《東方日報》WhatsApp Chann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