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案是否蓄意伤害的元素在内,敦玛吉不愿多做揣测。“我们不知道有没有蓄意的元素,我们也不知道爆炸的源头,即使是烟蒂也可能引起爆炸的原因。”
敦玛吉也说,在警方调查未有结果前,一切说法都只是揣测。
至于目前可援引哪些法令来查案,敦玛吉说,警方目前以1957年爆炸物法令及刑事法典的致伤他人条例来调查,但届时会使用那些法令作出提控,则视乎往后的调查结果而定。
全国警察总长丹斯里依斯迈昨日表示,一旦警方掌握确凿证据,会毫不犹豫采取严厉行动对付不负责任的人士,同时控上法庭,以接受司法的审判及制裁。
登控3人丹控2人
另一方面,敦玛吉也宣布,总检察署今日已在东海岸的登嘉楼提控3人及吉兰丹2人,而明日将在槟城及沙巴古纳提控另两人,这些被告皆涉及选举罪行案件。
来自吉兰丹瓜拉巴拉的韩丹慕沙是因为阻止选委会官员拆下及没收被指存煽动元素及不明指控的横幅,被控触犯刑事法典第186条文(妨碍公务员执行公务)。
另两名来自吉兰丹的被告旺祖基菲礼及查卡利亚则因为在一家道北一家网咖前,以利器致伤莫哈末三苏(32岁),而被控触犯刑事法典324条文(危险武器伤人)。
来自登嘉楼龙运的鲁曼阿末泽,则被控与另外99人在当地发动骚乱,而被控触犯刑事法典第147条文(暴动),他被指拔除国阵的旗帜。
而另一名来自吉底的末道勿,则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506条文(刑事恐吓),他被指在当地向一名21岁的男子莫哈末阿兹米出示巴冷刀,而对该村子的民众带来恐慌。
而选委会也将在26日(周五)分别在槟城及沙巴各提控1人,这包括来自大山脚的曼梳伊斯迈因为向莫哈末道菲(41岁)出示一把刀子,以进行恐吓及蓄意伤害,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506条文(刑事恐吓)。
而来自沙巴古纳的阿都沙曼则是在住家附近安插政党旗帜时,踹伤前来投诉的居民,而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致伤他人)。
另外,总检察署今日决定进一步调查111宗案件,也停止对于67宗案件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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