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宗教谘询理事会今日发文告说,《1993年伊斯兰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的国文版用词,在首相署部长提呈国会阶段及宪报的版本不同。
根据当时国会通过的版本,第95条文是读作“若未满18岁,父母或监护人可以允许皈依。”
该理事会说,国会向来是同意在父母两人的同意下,让儿女皈依伊斯兰教,但当这项法案在宪报公布时,做了一个很微小但是影响很深远的修改。
宪报的国文版本读作,“若未满18岁,父亲、母亲或是监护人可以允许皈依。这完全修改了宪法第12(4)中,父母的定义。”
五大宗教理事会认为,应就这项宪报上的错失,展开全面调查。
日前,大马伊斯兰律师公会(PGSM)指提呈国会一读的《2013年伊斯兰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第107条文,并未为情况带来很大改变,因为在1993年的法令第95条文内就有类似条文,另外彭亨、马六甲及雪兰莪的州法令也有类似条文。
针对伊斯兰律师公会的说法,五大宗教理事会揭露有关条文是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被通过,包括一些州议员也以为这些只是涉及穆斯林的权益,未触及非穆斯林。
该理事会说,理事会在了解到这些条文的情况后,也在2005年10月20日提出这些州法令剥削非穆斯林权利,并提呈备忘录给内阁,要求内阁撤回有关的条文。
目前,因为莎玛拉、英迪拉甘地、莎巴悉尼及迪巴的案件,让民众及立法者有所了解,因此会出现要求撤销107(b)条文、51(3)(b)(x)条文及51(3)(b)(xi)条文的声音。
该会也提出,当一项法案提呈到国会时,全数条文将需要经过审查及辩论,因此不能因与过去的法令类似,而不能够驳回。
要看最快最熱資訊,請來Follow我們 《東方日報》WhatsApp Chann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