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解释,由于从人口结构至环境,大马与香港都有很大差别,香港地小,只是一个区域,人口也没有大马多,况且大马是一个国家,整个环境相对会更为复杂,反观香港则更易管制。
“所以,我并不相信在两个不同环境下,其中一方全盘照抄另一方的做法,会得到一样的效果,因此,必须视情况做出调整。”
询及,我国能否效仿香港特赦犯下贪污罪行者,来一次重新洗牌时,李铭泽说,特赦是要看时机,而且只能特赦一次,若有第二次特赦,人们就会认为犯案后可等待特赦,因此不再害怕犯罪带来的后果。
反贪必须独立
香港殖民时期,殖民政府于1977年11月5日发出一项局部特赦令,即除了那些已经被审问、被通缉和身在海外的人士,任何人士在1977年1月1日前犯下的贪污罪行,一律不予追究。
他说,廉政公署的做法获得香港市民接受,即当时廉署具有公信力,所以要特赦也要看准时机。
他认为,反贪必须做到独立,而这也是反贪的核心价值,即反贪不可受到任何因素的影响,也不可偏向任何一方的喜好。
他于今日出席由雪州发展机构举办的“加强政府部门与私人界合作论坛”,接受媒体访问时,如是指出。
被询及我国总检察署鲜少把涉贪者提控上庭的看法时,李铭泽说,他并没有从反贪委会获得相关数据,但把涉案者提控上庭的宗数,其实是会“浮动”的。
他解释,要调查贪污其实是很难,因为贪污者并无“犯罪迹象”,而且是涉及两方,即受贿或行贿,所以在搜证过程往往会遇上很多困难。
“一些贪污案需要更长时间进行调查,否则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察署不会贸然提控,而且证据不足下提控,也对受控一方不公。所以,涉贪案件提控上庭的宗数,会‘上上下下’,不能单看提控宗数来检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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