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奥哈拉也裁定,答辩人必须支付5名律师,即人民公正党梳邦区国会议员西华拉沙、峇东色海区国会议员苏仁德兰、拉蒂法科亚、艾立克博森和阿米尔韩查,以及社运分子佐尼安都,一共6万令吉的堂费。
起诉人于2010年12月8日,针对遭到逮捕、扣留以及提控,入禀法庭起诉时任金马律警区副总监仄韩查、时任全国警察总长、时任内政部长以及大马政府。
法官裁定,警方逮捕以及扣押起诉人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而根据他本人从事发当时的相片及录像中所取得信息,发现仄韩查在发出疏散起诉人时,发出冲突、混淆以及矛盾的指示。
他继指,仄韩查在疏散起诉人时,并未果断发出明确的指示。奥哈拉在宣读判词时说,他也发现答辩人在逮捕起诉人后,否决了他们可获得法律服务的权益。
恶意提控不成立
无论如何,奥哈拉表示,恶意提控起诉人的说法不成立,因为依据联邦宪法,提控他们属于总检察署的权力,而将他们控上刑事地庭的举动,也没有恶意。
6名起诉人于2007年12月10日因出席非法集会及无法遵守警方疏散人群的指示,而被控上吉隆坡刑事地庭。
不过,地庭于2009年4月16日裁定6人表罪不成立,当庭释放。
6人尔后入禀高庭,要求法庭裁决答辩人非法逮捕及扣押他们,已违反联邦宪法。
他们在诉状中指出,警方当时要求他们在10分钟后疏散,他们当时感到非常高兴,以在10分钟内完成游行,惟警方却在未到10分钟时限时,将他们包围。
他们指控,警方发出疏散指示,当他们正要疏散时,却遭到警方所逮捕。
答辩人代表律师云大舜在审讯后向媒体指出,高庭今天的裁决,对民主及人权而言是一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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