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al Accomplishment公司被控,于今年4月24日至5月8日期间,在没有获得槟岛市政局准证下,在东北县巫金13洛11396地段进行铲山及挖地工程,导致湖内山出现“秃头”。
该公司触犯1974年道路、沟渠及建筑法令第70A(1)条文,在70A(9)同一条文下,最高刑罚为5万令吉或监禁5年或两者兼施。
槟岛市政局今日在槟城地庭作出正式提控,著名商人丹斯里陈国平乃该公司董事之一,惟对方并没有现身,答辩人为该公司总经理罗哈妮。
恢复原状需数年
答辩人律师洪春本以避免浪费时间及各方开销,在控方提控后认罪,他提呈6项文件,并以初犯为由,要求法官轻判。
他说,该公司只是进行开路工程,自接获市政局的停工令后马上停工,撤走所有大型机械,同时也立即修复山坡,包括种树及建设排水沟渠。
他说,此举显示该公司采取积极的修复行动,以避免发生土蚀,因此要求法庭轻判。
副检察司诺阿希金表示,非法开发工程将破坏山林及树木,引发土地侵蚀,虽然已种树补救,但必须花数年时间才能恢复原状。
她说,开设道路对土地结构的影响非常大,从山上流下来的水一旦无法负荷,将会造成土崩,同时也影响附近的环境及居民。
因此,她希望法庭下判时,基于安全及公众利益,给予最高刑罚,因对方是一家大公司,不可能说不知道这项法令,并应该对整个环境负责。
答辩人律师洪春本指出,涉及的土地非禁止发展的原始森林,房屋局已批准有关地段为房屋发展区,可以砍伐树木或进行工程。
他强调,该公司是地主,拥有地契,可进行任何发展工程,只是在没申请准证的情况下施工而已,要求法庭轻判。
此外,旁听律师兼斯里德里玛区州议员雷尔代表黄景亮,向法庭提呈受影响者的报告,但遭到答辩人律师反对,认为对方没有权在庭上发表意见,应该由副检察司提呈有关的报告。法官凯鲁安华也不接受这项要求。
法官:不希望槟上演公寓倒塌事件
法官凯鲁安华基于此案引起公众关注,涉及的公司知法犯法,显得“傲慢”,明知申请准证后才能动工却故犯,法庭必须严正看待以示警惕,以警示其他有意图触犯同一罪名的公司。
他不希望吉隆坡淡江公寓倒塌夺命事件在槟城上演,判决该公司罚款3万令吉或以监禁3年替代。
答辩人罗哈妮在审判结束后,久未步出地庭,之后在一名男性的陪伴下,试图以报纸及太阳眼镜遮脸,避开媒体的镜头,因过于紧张而不知所措,最后只好大方让媒体拍照。
公众投诉揭发
槟岛市政局是在接获公众投诉,有人在长满树木的湖内山进行伐木活动,而展开调查,并证实涉及者是General Accoplishment公司。
根据槟岛市政局于今年4月24日的调查报告显示,General Accoplishment公司在湖内山进行的工程没有获得任何准证。
在调查报告出炉后的隔天,即4月25日,槟岛市政局援引1974年道路、水沟及建筑法令第70A条文发出停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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