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聂纳兹米在入禀申请指出,必须10天前通知警方的规定是不合理的,这不仅限制了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违反了联邦宪法第10条(1)(B)条文,即所有公民皆有举行和平集会的权利。
他也提到有关提控是有政治意图的,更举例多场亲巫统集会未遵从和平集会法令,却没有受到对付。
警方是在5月17日援引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将聂纳兹米控上法庭。控状指出,聂纳兹米未在508大集会前10天,通知八打灵再也警区主任举办有关集会,因而抵触和平集会法,且可在该法令第9(5)条文被治罪。
在这项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可被罚款最高1万令吉。这项罪名的判刑也可能导致斯里斯迪亚区州议员的聂纳兹米,丧失州议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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