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兹曼谕令,所有被告的刑期从被逮捕的日期,即2011年1月20日开始算起。
法庭以英语念出他们的控状,并翻译成索马里语。
阿兹曼在宣读判词时指出,法庭是在考量到被告认罪、被告的背景、对世界的威胁以及其他因素,才做出以上裁决,包括对未成年者的裁决,都是适当的。
所有被告在听到裁决后,脸上都露出笑容。
7名索马里人是在1971年军火法令(加重刑罚)下被控在今年1月20日晚上8时10分至10时期间,在停泊于阿曼湾的桂花号化学槽船上,联手策划集体骑劫行动,并向大马军队开火,企图致死或致伤他们,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
然而,控方今日修改了控状,即被告是为了拒绝大马海军的合法拘捕,而向大马海军开火。
法庭原定今日聆审此案,惟经过主控官莫哈末阿巴扎菲及辩方律师英兰哈扎里以及云大舜等人讨论后,控方决定修改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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