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因而驳回“内安法令7”案件5名被告的上诉,这也意味著,这5名前大专生挑战失败,无法推翻推事庭于2009年对他们做出罪成的判决。
5人是被控于2001年6月8日参与一场废除内安法令非法集会,并于2009年被判罪名成立,各被罚款3900令吉或监禁3个月。
不过,随著《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的执行,有关两项条文已被废除。
5名被判罪名成立者分别为前玛拉工艺大学学生拉夫占、前马来亚大学学生凯鲁阿马、前国立大学学生聂诺哈菲兹和阿末卡玛,以及前工艺大学学生祖基菲里,他们在事发后,被各自大专开除学籍。
他们是与前玛拉工艺大学的学生赫尔曼及前马来亚大学学生万山努西一同被控,而被称为“内安法令7”,惟赫尔曼最终被判无罪,万山努西则因失联而遭到警发出逮捕令。
根据上诉庭拿哈末阿班迪以及拿督林登艾伯特在多数判词,1967年警察法令第27(2)及第27(5)条文阐明,公共集会必须获得警方的准证,即无准证集会等同于违法,并未禁止民众的和平集会权利。
阿班迪指出,在相关法令条文下所赋予的限制并未违宪,因执法当局可以施加特定条文,以维持法律与秩序的更大利益。
他表示,除了没有违宪,警察法令第27(2)以及第27(5)条文也没有抵触联邦宪法第10(1)(b)条款,即人民被赋予自由集会的权利。
阿班迪也说,警方有责任维持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以确保国家持续处于和平及和谐状态中。
他认为,除了安全考量,集会也可能导致公帑的流失,甚至是可能造成死亡。
阿班迪在厚达50页的书面判词中指出,这项上诉申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至于法官拿督哈密阿布峇卡,则对于2名法官的裁决表示不认同,他在77页的少数判词中指出,宪法赋予民众自由集会,因此不应在集会者未抵触刑事法典等法律的情况下,而对集会者进行刑事处分。
为此,哈密推翻了推事庭对5人所作出的判决,并谕令将罚款退还。
高庭于2011年1月27日,驳回5名申请人的上诉申请,而维持推事庭的原判,但同年的4月26日,他们获得上诉庭颁布上诉许可。
上诉人的代表律师为云大舜,而代表控方的则是尤赛尼阿米尔。
上诉庭作出裁决后,云大舜在庭外向媒体表示,尽管上诉结果令人失望,但法官拿督哈密提出强烈反对,对上诉人而言可说是一份安慰。
他也希望宪法律师能够在未来,将类似的案件带上联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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