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意味著,周日的行动党重选能否举行,胥视高庭在周五的裁决。
法官拿督罗斯奈妮在聆听了诉辩双方的陈词后表示,将在行动党重选前2天,针对该党所提出的撤案禁令申请作出裁决。
大卫达斯将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及行动党,列为本案第一及第二答辩人,而行动党全国主席卡巴星则亲自出任答辩人的代表律师。
大卫达斯在诉状中指该党违反党章,即全国党员代表大会事务包括选举一个由20名成员组成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因此该党不能透过特别代表大会遴选出新届中委会。
卡巴星在陈词时强调,行动党中委会是依据社团注册局的指示,而作出重选的决定。
他指出,根据社团注册局法令第18C条文,法庭不能干预政党所做出的决定,即任何党的决定,都不能在法庭受到挑战。
党有最终决定权
不过,大卫达斯的代表律师哈里克里斯南却表示,起诉人是寻求法庭裁定该党重选是否符合党章。
他认为,社团法令的相关条文在此案中并不适用,因中委会重选是社团注册局的决定。
然而,辩方律师之一的行动党法律局主任哥宾星却驳斥,社团注册局只不过是指示该党重选,该党拥有最终决定权。
他说,诉方并未在诉状中,提及提名是一项重大课题,也不曾针对没有开放提名表达不满。
一众行动党国会议员包括振林山区国会议员林吉祥、峇眼区国会议员林冠英、士布爹区国会议员郭素沁、蕉赖区国会议员陈国伟、武吉免登区国会议员方贵伦、芙蓉区国会议员陆兆福、泗岩沫区国会议员林立迎、怡保东区国会议员苏建祥、怡保西区国会议员古拉、古晋区国会议员张健仁、峇克里区国会议员余德华、亚沙区国会议员张聒翔、诗巫区国会议员林财耀、南兰区国会议员刘强燕、亚庇区国会议员黄仕平、实旦宾区国会议员陈国彬以及泗里街区国会议员黄灵彪等,也从国会来到法庭出席审讯。
第13届大选前,社团注册局致函给行动党,要求该党在一个月内针对去年杪党选作出解释,否则可在1966年社团法令第13条文下,撤销该党的注册。
大选落幕后,社团注册局多次提出对行动党的解释感到不满意,而要求该党重选。
结果,行动党最终定于9月29日召开特大,并举行中委会重选,但却遭到大卫达斯申请庭令所拦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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