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双方在高庭法官拿督邱秀琼见证下达成这项协议,而协议的第一条要求第1名答辩人(大马政府)与6名涉案警员,赔偿6名起诉人20万令吉。
这6名起诉政府和警方的社会主义党领袖(也被称为EO6)分别是,和丰区国会议员再也古玛、社会主义党署理主席莎拉丝瓦蒂、中委朱进佳、苏古马南、和丰支部秘书叻朱马南,以及青年团领袖沙拉巴布。他们在2011年6月25于北海出席“够了,退休吧国阵!”全国巡回运动时遭逮捕。
他们被释放后,于去年3月以错误逮捕和非法监禁为由,起诉内政部长、全国警察总长、全国副警察总长和78名涉及逮捕行动的警察。
指控警方滥权
根据诉状,6人除了指责当局错误逮捕和非法监禁外,也指警方殴打、恶意控诉、具恶意或缺乏合理原因或理由、滥用程序、公务员失职和违反法定职责。
代表其馀5人发言的再也古玛表示,高级联邦律师西蒂巴达里亚研究涉案警员的口供后,选择向社会主义党的6名社运分子提出庭外和解建议。
根据建议,大马政府及6名涉案官员愿意赔偿6人20万令吉。6名参与逮捕行动而须做出赔偿的警员分别是瑟华古玛(第20名答辩人)、拉仁德兰(第23名答辩人)、凯鲁阿玛(第32名答辩人)、吴凯锋(译名,第39名答辩人)、巴拉穆拉礼(第45名答辩人)及郭圣才(译名,第63名答辩人)。
再也古玛说,社会主义党认为,大马政府愿意赔偿及公开宣布庭外和解,代表政府负责任。
达致庭外和解
他说:“我们的律师告诉我们,赔偿也代表政府在此事上认错,亦表示我们的诉求得到政认同。”
他今日步出吉隆坡高庭后,宣称这项协议属于历史性的一刻,因为政府通过赔偿,间接承认在逮捕程序中犯下错误。
“他们会赔偿我们20万令吉,但这些钱不是最重要的因素。最重要的是政府能够承认自己犯下错误,并作出赔偿。我们希望这也可以成为对警方的教训,让他们更专业行事,并且别滥用权力。”
在等待长达多月后,今天原定是6人控诉的首日审讯,惟最后以庭外和解告终。
这6人曾在因携带净选盟2.0传单,在《社团法令》和《刑事法典》下被控,同时也因为拥有反政府的颠覆性文宣,在《内安法令》下被控。
资料档:紧急法令可无限期扣留
根据《联邦宪法》第150(1)条文所阐明,当经济安稳或公众安全受到威胁,国家元首有权力宣布紧急状态。从国家独立至今,我国共4度宣布紧急状态。1964年,我国与印尼有所冲突,联邦直辖区颁布紧急状态;1969年,因为513事件,联邦直辖区再度宣布紧急状态。
砂拉越也在1966年为解决首席部长所造成的政治分裂而宣布紧急状态。另一次则是在1977年,吉兰丹为解决伊斯兰党执政下出现的政治分裂而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根据宪法第150(7)条文,任何紧急状态下颁布形成的《紧急法令》,将在有关紧急状态撤销后的6个月内废除。
《紧急法令》允许警方在无需得到法庭的拘捕令下,就能把嫌犯拘留60天,加上内政部长有权发出延长两年的扣留令,并且能每两年更新,形成了无需经过法庭审讯的无限期扣留。
《1969年紧急法令》沿用长达51年后,由首相拿督斯里纳吉领导的政府于2011年宣布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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