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援助中心(WAO)执行董事艾薇表示,虽然增设新条文以加重轮奸犯的刑罚是好事,但该组织希望新修正案能纳入更多形式的强奸案。
“这包括婚内强奸,或使用物体强奸等,这个修正案不足以解决强奸问题,因为还有很多其他类型的强奸没有被关注。”
她接受《东方日报》询问时表示,强奸案很多时候没有被带上法庭,警方的调查往往也不足或证据不够,所以就算惩戒再严厉,不代表可以停止强奸案的发生。
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南希苏克丽昨日在国会提呈《2013年刑事法典修正案》,在新条文下,重新定义轮奸案罪行,即使只有1人强奸受害者,其他在场者,也可与强奸者在轮奸罪行下被定罪,一旦罪成将面对坐牢最低10年,最高30年的惩罚。
罪行应分开提控
在此之前,涉及轮奸案的罪犯,都是各别在《刑事法典》第376条文强奸罪行下被提控,所面对的惩罚也只是坐牢最低5年、最高10年。
隆雪华堂妇女组主席黄玉珠受询时认为,修正案对保护女性有一定作用,给意图强奸者一个警惕,尤其轮奸案已日益严重。
不过她认为,轮奸犯与帮凶的罪行应分开提控,帮凶可在刑事法典第511条文企图犯罪下被控,刑罚是犯案者的一半。
她说,帮凶一并在轮奸罪行下被控而面对最高30年的监禁,是对他们不公平,因为他们只是有共同意图,没有进行强奸。
“犯罪应该是行动上的,那些帮凶只是有共同意图,但没进行强奸,以同样刑罚来惩戒他们太严重了。”
此外,她也认为,有些出现现场的人或许只是受朋友邀请,并不知道同伴要进行轮奸,若因此而被监禁最高30年,将毁了他们的前途,尤其年轻人,所以法庭应厘清这些帮凶是协助干案者,或只是出现在现场。
“目前刑事法典内其实第112条文阐明共犯一旦罪成将被判与犯案者同样的惩罚,政府现在特别修正给轮奸案帮凶的新条文是好事,但太多条文会带来反效果。”
艾薇也认同,帮凶将面对与犯罪者同样的刑罚是不公平,因为有些帮凶是被逼协助,所以不能轻易的就把帮凶与犯罪者一起定罪。
性别平等联合行动组织(JAG)今日也发文告指出,根据联合国总秘书,婚内强奸在104个国家是属犯罪行为,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也要求大马政府刑事化婚内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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