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增的第28(I)条文,一名被赋权进行调查的执法人员,可在没有发出逮捕令下,逮捕任何相信已经或试图携带超额现金及可转让票据跨境者,包括进入或离开大马。
这个新增部分主要赋予执法人员更大权力,包括可扣留任何可疑的超额现金或可转让票据。
财政部副部长拿督阿末玛士兰是于今日在国会提呈2013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修正)法案一读。
没收被扣留金钱
此新增部分共有12个条文,从28(A)至28(L),也阐明跨境携带巨额的定义、罪行、申报、执法人员的盘问及搜查权限、无需逮捕令就可展开逮捕、没收被扣留的金钱及可转让票据等。
在第28(L)条文下,一旦被控上法庭,法庭必须发出指令“没收”已成为案件中证物的现金及可转让票据,尽管还没有人已被定罪。
28(H)(2)条文有关盘问及搜查跨境现金及可转让票据,赋权执法人员搜查任何人的物品、书包及财物、进入任何建筑物检查及搜查、进入及搜查任何汽车、打开及搜查任何在建筑物或汽车内的物品、盒子及包裹等。
执法人员也可在进行上述搜查时,扣留任何可疑的现金及可转让票据。
28(H)(1)条文则规定任何跨境者在被执法人员要求下,必须申报身上是否携带任何金钱、数额多少、展示现金以及回答执法人员任何问题。
携巨款须申报
任何阻止执法人员执行任务的人,已犯下罪行,一旦定罪将被罚款不超过3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法案阐明,任何携带超额现金进入或离开大马的人,或通过邮局服务转移超额现金及可转让票据,必须向相关单位申报,除非是合法商业交易。接领该笔商业交易者,也须在5天的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申报。
要看最快最熱資訊,請來Follow我們 《東方日報》WhatsApp Chann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