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的折扣主要是给予受害者购买5间USJ One Park的三层排屋,以催促再夫签署该公司的5张信用票据。女被告被控在2011年7月18日该公司位于十五碑拉惹罗申的办公室内,犯下有关罪行。在刑事法典第471条文下,一旦罪名,可被判最高监禁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也面对5项控状,即被控利用志期2011年7月18日的5张该公司信用票据,作为一宗诉讼的文件证物,以支持她向法庭申请庭令,索取有关5间三层排屋的拥有权。她被控于1月9日在吉隆坡高庭犯下有关罪行。
副检察司努苏海达要求法官不让被告保释外出,因为在刑事法典第471条文下罪行,属于不得保释的罪名。
不过,他认为,如果法官允许被告保释,应将保释金定为10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的担保,以及其他附加条件,如被告的护照应交由法庭保管,并且每月须到邻近的警局报到。
被告的代表律师则要求法庭将保释金降至2万令吉,并允许被告不须交出护照,因其当事人经常须出国公干。法官末干尼最后批准被告以5万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以及每月须到白沙罗警局报到的条件下,保外候审。法庭也将此案定于周四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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