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律师公会主席梁肇富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10章节所赋予人们集会自由的权利,人民可通过展开和平请愿、发出投诉信或向人民代议士反映不满,这些并没有被排除在和平集会权利之外。
律师公会呼吁警方在有关和平集会中,尊重、促进及维护集会自由和言论自由,而非阻挠或阻止有关集会的举行。
梁肇富今日发文告说,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的诠释和援引,应该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非被狭隘或严格地阻挠这个目的。
勿加以阻拦
“无论任何身份及地位,这是每个人都皆享有的权利,是无法被否定的。有鉴于此,我们促请警方等执法单位尊此事,不要对此加以阻拦。”
他指出,《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规定主办单位须在集会前10天提出申请,以让警方能够在这期间内做好充足准备,确保集会能够在公众次序不受到干扰的情况下进行。
他说,我国警方显然已在逾10天前就已确实有关集会即将举行的消息,因此理应已对此集会做好一切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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