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反贪委员会指称无权彻查此案的说词,是在故意利用法律漏洞以推卸作为一个反贪机构的责任。
“与以往一样,当反贪会遇到国阵内有权有势的人物时,就会寻找各种借口,不去调查。”
他今日发文告指出,就与砂拉越首席部长丹斯里泰益玛案件一样,反贪会都以同样的借口推托。
他反驳反贪会无权调查此案的说法,强调根据《2009年反贪委员会法令》,反贪会绝对有介入调查的权力。
苏仁德兰指出,《2009年反贪委员会法令》赋予反贪委员会的非常大权力,其权力更远远超过《1997年反贪污局法令》,而像扎沙立兹这个案件,反贪会就可以援引第29(3)条件去调查,因条文阐明,只要反贪会接获消息并认为有贪污的可能,就可能介入调查。该法令第35条文,也赋予反贪会宽广的权力,调查嫌犯的银行户头等其他文件。
他强调,反贪会指称无权调查此案的说辞,根本是站不住脚的。若与其他共和联邦国家比较,反贪会也不需要修改类似的法律。
苏仁德兰说,以新加坡为例,该国一向以严厉肃贪而闻名国际,该国的反贪法令就不需要拥有类似的法律条文以展开调查,香港及英国也同样没有类似的条文。
“当反贪会坚持要求修改特定的条文,才能调查类似纳吉继子的案件时,新加坡及香港无需类似的条文就能成功打击贪污,在肃贪的立场上坚定不移。”
他说,当反贪会已经拥有非常大的权力时,还不断寻找各种借口避免调查国阵高层领袖,这种做法让国家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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