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总检察署注意到并充分体会到广大市民的关注。他解释,一名嫌疑犯是否被提控,仅仅依赖是否存在著足够的证据提控对方。
“在提控时,副检察长将提呈可用和可接纳的证据来为控方举证。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所有必要的证据都不会被排除在外。提呈所有证据也包括传召所有必要的证人上庭。然而,这完全取决于证人是否能出席和其合作性。”
阿都干尼在文告中指出,一名证人在供证时是否诚实不在控方的控制范围内。
“重要的是,我们从来没有美化或伪造证据。当一名证人变质,我们最终会做的就是要弹劾他,并控告他伪证。”
文告称,一旦控方完成了举证工作,交由法庭去决定控方是否成功针对被告的控状进行举证。
“法庭如何裁决超出了我们的控制和权力范围。然而,如果我们认为裁决有缺陷,我们将行使上诉权。”
在委任副检察司方面,阿都干尼解释,案件是依据其复杂性来差遣副检察司,复杂程度较高的案件将交由资深的副检察司处理。
他在文告中也提及蒙古女郎阿旦杜雅炸尸案,他说,上诉庭驳回控方上诉的其中一个原因为承审高庭的没有方向,以及没有传召慕沙沙菲里副警监。
他说,他尊重上诉庭的裁决,但承审高庭的没有方向或方向失误不应该归咎于控方,因为这和控方的行为无关。同时,总检察署也坚持慕沙沙菲里的供词对控方的举证没有相关性。因此,总检察署已向联邦法院入禀上诉。
此外,前交通部长兼马华前总会长敦林良实被判无罪释放一案,阿都干尼表示,法院裁定被告没有隐瞒、欺骗、误导性陈述或者诱导的元素。“这项裁决显然是根据前部长公信力的事实裁断。控方若上诉,很难去辩驳法庭的事实裁断出现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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