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在证人栏进行自辩的周祥志上午供称,他在去年7月30日已被扣留,而警方在8月3日带著被扣留的他,搜查岳父家、自己的家及四眼仔家3个地点。
他指出,警方到达岳父所居住的旧古仔路公寓时,要求他从岳父家信箱挖出所有东西;当他把广告传单都挖出时,警方突然将信箱门盖下对他说“如果这里面有枪,你不就会拿来射杀我吗?”
他续指,警方后来从信箱中拿出一个包包,再以铅笔勾著包包里的枪柄,把它拿出来。“他当时没有叫我拿著枪,但另一个警察就用广东话说,‘这次你死定了’。”
当辩护律师拉美斯询问他该手枪是谁的,他则说,“我怀疑那是手枪是四眼仔的枪,不然就是警方的枪。”
曾邀请参与干案
另一方面,周祥志也在下午面对主控官旺沙哈鲁丁盘问时指出,藏匿在信箱里的枪很可能是四眼仔的枪。
他供称,四眼仔曾经想要购买岳父所居住的单位,并前往该处,因此知道岳父所居住的单位。他虽然拥有信箱钥匙,但他不曾将之上锁,也没有使用过该钥匙。
他说,当他抵达现场时,信箱并未上锁,只需用手就能打开。
询及为何认为该枪是四眼仔的枪,他则指出,“我认为他是个罪犯,他曾经问过我很多问题,包括哪里有打金厂、知不知道某人家里藏有5万令吉等,也曾邀请我参与干案。”
至于为何没有将这个线索告诉警方,周祥志则指出,因为在扣查期间,他无论回答什么都被警方拳打脚踢,导致他不知道该说什么才好,因此只回答被问到的问题。
法官阿瓦尼达择定1月27日进入双方结案陈词。
周祥志的首项控状是被指8月3日下午5时45分,在十五碑旧古仔路某公寓的信箱内,非法藏有一把华尔特半自动手枪,及口径9毫米的弹匣。
此举抵触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14年,鞭笞至少6下。
第二项控状则是在上述时间地点,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非法拥有4枚9毫米口径的活子弹。
此举抵触1960年军火法令第8(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7年,或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供称扣留期遭警方殴打
周祥志今日在庭上,说出自己在扣留期间遭警方殴打的经过,他曾因此口鼻血流如注,但因为头部被蒙住,无法指认殴打他的警察。
他上午在辩方律师询问时供称,他在7月30日被捕后,曾在金马区警局及吉隆坡警察总部被盘问数次,该段期间曾被警方用铁棍、水管和棒球棍殴打。
他形容,他当时被打得血从口鼻喷出,沾上当时穿著的衣服,该衣服也被列为证物;惟当时他的头部被报纸、铝箔纸及T恤包住,所以他无法指认究竟是哪些警察殴打他。
他也表示,警方盘问时询问的问题,包括凶手住在哪里、是否与凶手勾结、是否看过凶手的枪枝、该枪枝的颜色及种类。
此外,周祥志的3名女性亲友及1名男性亲友今日也到吉隆坡地方法庭观看审讯状况,太太及小孩虽然有出席但大部分时间在庭外。
一名女性亲友在周祥志进入犯人栏后就递上保温壶,让他喝汤水,也拥抱为他打气。该名女亲属后来坐在前排位置,拿出小本佛经默念,神情有少许哀伤。其他亲友则坐在后排,表现都相当淡定。
2次会面 知道2人策划枪杀案
周祥志供称,他在与四眼仔及司机“阿明”的两次会面当中,知道他们策划一起枪杀案,只是不知道对象是谁。
他今日在庭上供称,他是在四眼仔的介绍下认识嫌犯的司机“阿明”,3人曾会面2次,地点分别是在华人庙宇及嘛嘛档。
他说,在那2次见面中,他知道四眼仔及司机“阿明”正策划该枪杀案,惟不清楚对象是谁,他本身也不认同有关做法。“四眼仔当时是以广东话说他要‘开工’,在广东话里面,当人家说要去开工,你就知道他要做些违法的事。”
当主控官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询问四眼仔当时是否有答应给予任何奖赏,他上午时否认,但后来在下午供证时却承认完事后他会获得奖赏,但没有透露奖赏是什么。
周祥志表示,他当天之所以出现在命案现场,是因为四眼仔致电要求送他回家;四眼仔也要求他留意一辆白色的迈威轿车。
要看最快最熱資訊,請來Follow我們 《東方日報》WhatsApp Channe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