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法官玛目阿都拉批准蔡添强代表律师艾力克博尔森的申请,暂缓蔡添强的刑期,直至完成上诉程序为止,并将保释金从500令吉提高至1000令吉。
玛目在判词中指,在聆听了9名控方证人及2名辩方证人的供证后,裁决辩方无法挑起合理疑点。
不影响议员资格
蔡添强也是峇都区国会议员,他是被控于4月29日凌晨2时30分,不遵守拉惹哥巴拉助理警监的指示,以离开警察训练中心,抵触1959年禁区法令,警察训练中心是于1975年被列为禁区。
他在该法令第4(2)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在第7条文下被判监禁最高2年或罚款1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主控官阿米拉副检察司认为,尽管蔡添强的罪行并未导致伤亡,但属于严重罪行,因此要求法庭判他入狱。
无论如何,这次裁决并未影响蔡添强的国会议员资格,因根据联邦宪法第48(1)(e)条文,若一名国会议员被判监禁超过1年或罚款不低于2000令吉,将丧失议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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