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根据1959年雪州宪法第5条文,苏丹在这个问题上拥有绝对的权力。
“雪州苏丹可以在不受任何劝告之下,对委任雪州大臣及解散州议会的问题上做出决定。在这2个事情上,苏丹拥有绝对的权力。”
他向《马新社》表示,苏丹在上述2个决定中,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意见。
除此之外,他还表示,苏丹有权委任一名州议员为雪州大臣,只要获得州议会的多数支持及所委任的人必须是马来人及穆斯林。
不过他说,根据法令,马来皇室或苏丹可根据本身权限,放宽第2条件以符合第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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