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马华法律局主任吴健南律师今日发文告指出,我国联邦宪法第3条款阐明伊斯兰教是联邦的宗教,但其他宗教也能自由与和平地在国内各地被奉行;宪法第10条款也充分保障国民的结社自由。
“因此,作为一所国际学校,金群利国际环球院校绝对有权利在本身院校举办符合本身教育路线和文化的活动,他人即便不能认同,但至少也应该给予基本尊重。”
此外,森马华法律局也对部分极端宗教组织,继先锋报的阿拉字眼风波后一再质疑非穆斯林运用国文奉行本身宗教或文化活动的动机感到遗憾及纳闷。
“根据宪法第152条款,马来语被列为我国的官方语言,理应获得各族国民广泛运用,而不是某个种族和宗教的专利特权。”
吁遏止极端趋势
“一些组织不应像早前的雪州圣经被充公风波一样,动辄草率地把这种其他宗教信徒推广国文运用的情况视为向穆斯林宣教。”
另一方面,针对摸狗活动风波,森马华法律局发出的文告中也对青体部长凯里的看法表示认同,并认为任何正信宗教都不应鼓吹类似恐吓甚至死亡威胁等含有刑事成分的举动。
吴健南呼吁当局客观和果断地采取行动,遏止日趋失控的宗教极端趋势,维护主办单位及国民的人身安全。
“为了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森马华法律局认为被动式和个案式的救火员灭火处理方式并非良药,也将导致类似问题一而再再而三重演。”
他认为,政府应正视问题根源,全面检讨当前有关族群关系和宗教自由等政策和法令,并在杜绝极端种族和宗教主义方面,制定一套更明确、客观和透明的准绳,包括尽快在国会提呈国民和谐法以取代具争议性的煽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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