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运亨的两名未成年儿子分别是13岁和11岁,他们通过亲生母亲委任两名律师拿督阿鲁南及张嘉耀,代表入禀吉隆坡高庭起诉,要求损失赔偿(失去支撑)、加重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阿鲁南指出,诉方希望了解这架飞机上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以及谁应该为这起空难事故负责。
未能履行职责
诉状指,这名乘客已付费以及第一答辩人马航签署飞行协议。这趟班机于3月8日午夜12时41分从吉隆坡国际机场起飞,并预计在早上6时30分抵达北京。根据飞行协议,马航有责任确保客机安全飞行,诉方指答辩人未能履行职责。诉方认为,马航有责任看顾该名乘客及起诉人(乘客的2名儿子)。
诉状指出,第二答辩人是民航局总监,其责任是确保机场及航空服务能有效运作,包括设定标准程序以及执行它,确保大马民用航空的安全及规律性。
诉状说,MH370客机在起飞不久后,民航局就与飞机失去联系,无法以雷达追踪飞机位置。民航局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足够的措施,再次与飞机取得联系,这是该局的疏忽。
诉状称,41岁的失踪乘客经营网络生意,月入1万6865令吉。两名起诉人的经济支柱来自父亲,两人事发后失去支撑。
诉方援引《1956年民事法律法令》第7条文向答辩人索取赔偿,以赔偿2名起诉人的损失(失去依靠)。
诉方同时也索取加重赔偿,作为赔偿诉方因丧失父亲所面对的情感创伤、感受及情绪创伤、精神压力及痛苦。
诉方也索取惩罚性赔偿,因为此案答辩人已严重疏忽以及失职,以致严重忽略该名乘客、其它乘客以及机组人员的性命,令罹难者家属陷入悲痛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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