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法令下,槟州志愿巡逻队被鉴定为非法组织。该部有权力发出命令,宣布任何被视为危害或对抗联邦安全、公共秩序及道德的组织、支部或级别属于违法。
根据1966年社团法令第5(1)条纹,槟州志愿巡逻队必须遵守以下条规:
(一)在第7(3)(b)条文下成立的组织,任何人不可再使用槟州志愿巡逻队的名称、符号或标志。
(二)槟州志愿巡逻队的所有户头、财物及产业将交由大马破产局管理。
(三)任何队员不可担任职位执行任务、在室内召开会议、宣传或代表槟州志愿巡逻队,进行有关活动的人士,将触犯第335法令而被控上法庭,包括1966年社团法令第6(2)条文及6(3)条文、第42条文、第48条文及刑事法典142条文。
阿末扎希在文告中呼吁民众合作,协助政府杜绝被视为违法槟州志愿巡逻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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