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今日发表文告说,学校董事会人数是在《1996年教育法令》第53条文所规定,而董事会成员结构是依据1966 年教育(拨款)(修订)条例所组成。
教育部强调,董事会人数政策还是维持现有所引用的制度,并未出现更改。
文告指出,10月30日本地中文报《星洲日报》一篇报导指,学校董事会(包括华校)从明年开始,必须向教育局申请注册的董事会(LPS)人数,将从原本的15人削减至由最多9人或最少5人组成规定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有关报导说,该报接获一些学校董事的通知,指校长日前出席槟城县教育局所召集的一项会议上,从官员的汇报中获知即将在明年修改学校董事会成员结构概况,即落实学校董事会人数削减政策。
教育部表示,该部强调,现有学校董事会成员结构和人数的政策和条规没有改变,各方维持原有的制度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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