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大马驻东盟政府跨人权委员会代表丹斯里沙菲宜认为,在起草国家人权行动蓝图(NHRAP)时,东盟10国都应该要有1至2个国家最顶级的法官参与。
他表示,我国最大的问题是,在审理与人权有关的案件时,最高法庭往往不会依照人权分子所设想的方式去诠释该案件。
他以自身参与过的一宗案件为例,一名已经在狱中13年零8个月却迟迟未获上诉判决的公务员,法官本要下判执行死刑,惟他认为该犯人应该获释。
他解释,该犯人已经坐牢近14年,若他被判处终身监禁,在行为良好的状况下,犯人已经可以出狱。而在此时判处死刑,将被视为双重惩罚,即死刑再加上终身监禁。
他称,根据1999年人权委员会法第4(4)条令下,在“世界人权宣言”(UDHR)的约束下,不能有残酷及不寻常的惩罚。
“法官应该再被教育,他们不应该将人权委员会法第4(4)条令视为‘装饰品’,让1至2名法官参与国家人权行动蓝图能让他们理解该蓝图的意义。”
沙菲宜今天在出席“国家人权行动蓝图:如何让蓝图有效运作”座谈会时,如是说。
他也呼吁国会重视大马人权委员会报告,尽管自1999年以来人权委员会都会把每年的报告呈交到国会,但从来都没有在国会上被讨论过。
“他们(国会)从来没有针对人权委员会报告进行讨论,也不清楚人权委员会的诉求。他们应该拨出至少半天(讨论人权委员会报告)。”
他也认为,只有纯粹的伊斯兰案件,即是在被告和原告都是穆斯林,而该案件也与伊斯兰有关的前提下,才应该交由伊斯兰法庭(Syariah court)审理。
“我个人认为,伊斯兰法庭在审理时,若其中一方不是穆斯林,如近来穆斯林配偶带著孩子改教的风波,就可能会面对非穆斯林迫使在伊斯兰法庭聆审的纠纷。”
因此,他说,类似的、牵涉到非穆斯林的案件已经不是一个“纯粹”的伊斯兰案件,应该由高庭、上诉庭或是联邦法院来审理。
他强调,大部分的法官都是穆斯林,并具备伊斯兰法相关的知识,若是当事人中其中一方为非穆斯林,或是伊斯兰法与宪法出现矛盾,相信普通法庭将会比伊斯兰法庭更有能力去做出判决。
“当年丽娜乔(Lina Joy)从伊斯兰教改信基督教的案例就是在联邦法院受审,尽管最终败诉了,依然可以证明在民事法庭审理类似的案件不会有小题大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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